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5404号

原告: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9549186XR。

法定代表人:彭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合肥市。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石小区****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双楼村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6309863J。

法定代表人:迟广利。

被告: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989M。

法定代表人:叶明,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汪 宏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