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1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32号楼18层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9549186XR。

法定代表人:彭玉华。

被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石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双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6309863J。

法定代表人:迟广利。

被执行人: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989M。

法定代表人:叶明,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河南战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47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