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5民初5346号
原告:**,男,***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颍上
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6309863J。
法定代表人:迟广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依法应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10000元收取50元,此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赵聪6010元。
审判员李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