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323号
原告戴龙珠,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慎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龙珠与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龙珠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龙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龙珠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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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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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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