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宝执字第13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23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239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爱忠
审判员*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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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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