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5684号
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6677975F。
法定代表人:于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顶,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