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马存标,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真南路XXX号。原告***与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存标工程款以140000元计,此款于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支付至原告马存标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开户行为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二、若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日开始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050元,由原告马存标负担。因义务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故权利人马存标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实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区顾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均开设账户,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