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康体育场馆设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康体育场馆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诉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建东路X号X号楼X室,该处应是其住所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号,该地址应为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储姝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案号:(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