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桑海滨,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与恒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恒亚公司将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小学的塑胶跑道、操场等工程中的水泥混凝土、碎石垫层、排水沟、跳远沙坑(即基础工程)发包给***,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万元整,工期25天,自2011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恒亚公司在塑胶进场时付混凝土基础工程款总价40%,恒亚公司全部完工验收付***工程总价100%。合同签订后,***按约完成上述基础工程,后恒亚公司在***完成的基础工程上即铺设塑胶跑道。2013年9月12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一份。
2013年7月,*有铨以恒亚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恒亚公司支付工程款42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审审理中,恒亚公司答辩称,因***施工的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恒亚公司在未验收基础工程的情况下即铺设塑胶,导致恒亚公司铺设的塑胶跑道不合格,经铲除后重新铺设,造成恒亚公司损失30多万元,要求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再支付工程款。
原审审理中,***则表示恒亚公司有工作人员***对基础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后恒亚公司再铺设塑胶。不同意扣除工程款。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恒亚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明确,***完工后,恒亚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要求恒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同时,恒亚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对恒亚公司提出***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恒亚公司塑胶跑道重新铺设,要求将损失30多万元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意见,因恒亚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完成基础工程后恒亚公司即铺设塑胶跑道,应视为恒亚公司对***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即使后期造成损失,也应由恒亚公司自己承担。故对恒亚公司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恒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时止)。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恒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施工的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完成后未通知恒亚公司验收即自行撤场,恒亚公司铺设塑胶层面后才发现系基础工程左右半径不一致导致跑道无法按照200米周长正常划线,当时已经找不到***,故恒亚公司自行对基础工程进行修复,产生损失313,830.62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恒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06,169.38元。
被上诉人*有铨答辩称:涉案基础工程合格,施工完毕后恒亚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验收,恒亚公司后来修复塑胶层面的施工并未涉及基础工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审理中,恒亚公司曾提交送货单、材料销售合同单、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二审审理期间,恒亚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修复过程中涉及基础工程部分的施工为将跑道内侧的排水沟缝隙用水泥填平,由于只需零星水泥,故在恒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中未体现基础工程的工程量。
本院认为,***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恒亚公司将涉案基础工程发包给***施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应属无效。但***实际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也已经验收合格,故***可以要求恒亚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审判决恒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依法予以维持。恒亚公司所递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交的修复费用方面的证据并不涉及基础工程,因此即便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修复费用的发生系基础工程不合格所致,故恒亚公司要求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0余万元修复费用的意见,缺乏依据,原审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7.46元,由上诉人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