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曲军波,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原审第三人:烟台亮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杰,经理。
上诉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曲军波、烟台亮美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姚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