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栖霞市。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第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两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及互联网资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9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第7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