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保216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了(2019)鲁069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