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776号
原告: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A座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克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双利,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双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北京中航亚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彭 宇
二○一九年一月八
法官助理 敏敏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