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5813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5813号
申请人: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410855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通榆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7624。
法定代表人:贲道祥。
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6882号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324执5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