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4901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园E区509。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滕文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国家行政学院国勤楼8层。
法定代表人:徐德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不知车辆具体位置暂时无法处置;依职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另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