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589号
申请人: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
申请人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875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实汇泽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7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