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4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46218998A,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益源。
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3741301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桑肖彬。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6750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20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其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转破产审查报告、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其财产不足以即刻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凯杰
书 记 员 陆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