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83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46218998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开宇,执行董事。
被告:**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46792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缜,董事长。
被告:李缜,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