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612民初1331号
原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46218998A,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16H362,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D区青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4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0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58000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所涉产品已于2022年1月1日调试合格并送电运行,产品质保期至今已届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期支付款项,至今尚欠货款740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有证据提交。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采购合同、报价表、解货单、送货单、工程现场服务信息反馈表、发票。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订立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供给被告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1套,含税单价为1058000元,合同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价款支付、验货标准、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明确收货人为***;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与合同金额30%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预付与发票等额的价款,货到现场初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30%,并网验收合格后或货到现场60天内(二者以先到为准)付合同金额的3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经并网综合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壹年或货到现场之日起15个月后(二者以先到为准)无质量问题结清余额;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超过20日(含20日)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卖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2021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05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17400元。2021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产品,被告方指定收货人***分别在解货单、送货单收货单位栏签字确认。2022年1月1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工程现场服务信息反馈单上签字,反馈单反映现场服务内容项目验收、项目送电工作完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产品,产品所涉项目已于2022年1月1日验收送电,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应当将剩余货款740600元(含质保金)支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按逾期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根据被告逾期金额、逾期时间,该违约金金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0600元;
二、被告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7030元;
上述两项,限被告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计5788元,由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44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788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5788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