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127号 原告: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金***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成,四***(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3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