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04民初2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038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与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被公司负责人***要求加班,途经打开水的路上,因地面打滑摔了一跤导致右脚摔断,经亲属发现后,立即通知公司负责人***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期间,医生诊断结果为右胫骨骨折,建议做手术治疗,但公司负责人***不同意原告开刀做手术,只同意保守打石膏治疗,并由公司负责人***垫付了医院的治疗费用。半个月后***出院,回家由专人进行护理疗养,又经一个半月后进行石膏拆除,此时***生活稍微能自理。由于***通过打石膏治疗,术后恢复并不是很理想,目前走路还会隐隐作痛。原告认为,***摔倒致右脚骨裂,由于公司负责人不同意手术治疗,只同意原告通过打石膏治疗,导致原告术后恢复较差,行走时右脚会隐隐作痛,所以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加班期间摔倒致残,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赔偿事宜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提供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等级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件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