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严亚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涓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