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2249号
原告徐红。
委托代理人沈燕。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孙荣和。
被告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红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