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川大道81号现代商业广场4幢410-412室。
法定代表人:留恺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1122-3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姜干裕。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干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红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晓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