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3130号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乡大高舍村北11。
法定代表人:任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