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滕冠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乡大高舍村北11。
法定代表人:任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京02执保258号执行裁定,2017年11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844320.8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140558.5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二十元八角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付冬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