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保258号
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滕冠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乡大高舍村11。
法定代表人:任立明。
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4320.8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二十元八角,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华益兰馨(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付冬青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