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5执异1号

异议人:***,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五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岛公司)与被申请人***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2017)新0205执39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新大陆公司资产整体拍卖所得中剩余100万价款用于给付***的债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对***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有400万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债权,已经山东省德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终第3201号判决确定,并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乐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新大陆公司整体拍卖所得价款尚剩余100万元,请乌尔禾区法院将该100万元给付申请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期间被执行人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履行承诺,2019年4月,经当事人申请,我院启动拍卖程序将被执行人新大陆的资产进行了拍卖,2019年11月5日拍卖成功,2019年12月3日将标的物过户给竞买人,2019年12月6日,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生态岛公司,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另查,2019年7月4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1481执保371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依新大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的剩余执行款(拍卖款),2019年12月16日,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鲁1481民初2339号判决书,2019年12月31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1481执1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我院协助将(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剩余执行款(拍卖款)共计2726127.32元转入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再没有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首先,(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的案件剩余款已经按照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要求由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提取,(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已无剩余款项。其次,异议人***不是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条件。再次,执行异议是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根据本案审查所查明的事实,(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已经于2019年12月6日执行完毕,已经执行终结。2019年12月16日,异议人***向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向乐陵市法院申请执行时间晚于(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执行完毕时间,异议人***提出异议时间在(2017)新0205执39号案件执行(完毕)终结之后提出,按照(法释【200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和(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的规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崔 伟

审  判  员   兰家玉

人民 陪 审员   段新香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