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方某某某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9399号 原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乡大高舍村北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岛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态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态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4951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12.578元(以249514×1%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9日,原告生态岛公司与被告华德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等服务。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技术服务单价×实际称重+清理服务费,其中技术服务费单价为废漆、废渣、活性炭过滤棉、油棉丝手套5700元/吨,空油漆桶、涂料包装物15000元/吨,清理服务费为清理服务费单车次1500元(限3吨以下),超过3吨的清理服务费按500元乘以实际称重计算。甲方违反付款约定的,应按已发生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1‰×逾期付款天数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7日分多次进行固体废物转运处置技术服务,被告在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确认实际转移固体废物数量等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载转移固定废物数量合计78.81吨,处置费用合计611874元,被告已经支付362360元,后未再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双方在《企业询证函》中,被告确认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合同尾款24951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华德公司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金认可,第二项违约金我方不同意支付,合同是有约定,但是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按照合同确实有违约行为。第三项诉讼费我方也不同意支付。华德公司申请法院予以降低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甲方华德公司与乙方生态岛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具体内容如下:鉴定甲方希望获得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服务,并同意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鉴于乙方拥有提供上述专项处置服务的能力和资质,并同意向甲方提供这样的服务。经***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三条2.服务期限: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第五条处置费支付标准及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约为:技术服务单价×实际称重+清理服务费;2.技术服务费单价:废漆、漆渣、活性炭、过滤棉、油棉丝手套5700元/吨;空油漆桶、涂料包装物15000元/吨,注:技术服务费结算时以实际称重为准。以乙方称重为准,并且提供电子称重单为依据,称重方可以提供区(县)级以上计量检测单位对称重设备核发的检定证书。3.清理服务费用:清理服务费单车次1500元(限3吨以下),超过3吨的清理服务费按500元乘以实际称重(吨)计算。4.技术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废物转移后,在甲方收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付款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按以下指定开户信息支付乙方废弃物处置技术服务费及清理服务费,同时由乙方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4条约定,应当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按已发生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滞纳天数。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本次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违约天数,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落款处有双方**确认。 生态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华德公司应当给付349514元。华德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生态岛公司100000元,生态岛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剩余249514元至今尚未给付。 2021年9月22日,生态岛公司给华德公司寄送了付款通知单,具体内容为应付款项为349514元,华德公司确认于9月24日收到付款通知单。2022年1月18日,就生态岛公司发放的《企业询证函》,具体内容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华德公司欠249514元,华德公司确认信息证明无误,**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付款通知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生态岛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据,真实有效。根据协议内容,生态岛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华德公司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生态岛公司主***公司给付剩余欠款24951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规定,华德公司应当在收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付款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2021年10月4日)内支付款项,华德公司到期未给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华德公司申请法院酌情予以降低。生态岛公司主***公司给付违约金(以249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9514元; 二、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249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 三、驳回原告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被告北京北方******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