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2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第三人: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铁晓松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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