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339号
原告:重庆市博和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312号5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3K8PXA。
法定代表人:杨承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翠屏街778号4幢2单元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PPY83N。
负责人:杜雪梅,经理。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博和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80元。原告重庆市博和钰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博和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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