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816号
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128号卢山金江港湾11幢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JJEE7R。
法定代表人:肖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航,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小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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