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432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逸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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