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849号
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128号卢山金江港湾11幢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JJEE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平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市
书 记 员 周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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