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2108号
原告: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花园三号地块7栋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94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7.32元,由原告重庆双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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