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197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红昌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嘉福花园1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红昌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福建红昌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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