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188号
原告: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新建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74488249P。
法定代表人:田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峙,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光明东路12号5-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RLRJ59N。
法定代表人:郭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湘民,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谢忠高,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吉首市。
原告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谢忠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1月16日,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且有部分涉案证据需要法庭调取搜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审理周期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黄 蕾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