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新建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74488249P。
法定代表人:田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光明东路12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RLRJ59N。
法定代表人:郭湘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起司法网络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购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2021年11月23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城支行(尾数0647)的银行账户。2021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湘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依法予以公布。
2021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调查,反馈不清楚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吉首市湘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远大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在执行中,执行费、案件诉讼费已执行到位,本金执行到位144500元,尚有本金5500元及迟延利息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江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