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5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开北路**小**两层。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119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08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08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