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6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陕0326民初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48109.25元予以冻结,或扣押等价值其他相应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已自愿和解,原告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48109.25元冻结。
审 判 员 樊怀平
书 记 员 界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