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民初738号
原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杨登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朝,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委托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伯礼,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伟,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系委托公司员工,
原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原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荣
人民陪审员  孟小团
人民陪审员  孙 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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