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双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建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双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道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伟,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英,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登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朝,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双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佳公司)、被上诉人***以及一审被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上诉人双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道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宝、夏祥钢,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伟、王航英,原审被告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究竟还下欠被上诉人西安双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少工程款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5元,退还上诉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雷晓宁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张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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