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82民初139号 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延误和妨碍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1926元(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当庭申请将请求金额变更为240821元);2.诉讼费、鉴定费、案件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系华阴市XX号楼、XX号楼的施工总承包人。2018年10月8日,原告所属项目部(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XXXX项目部)与被告签订《协议书》1份,按劳务大包方式让被告组织具体实施所承揽的工程,协议约定:华阴市XX号楼、XX号楼设计图纸以内灰土以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由被告实施,工程造价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多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建筑面积410元/平方米结算;被告施工至主体完工并经多方验收合格前,原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工期255天: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3月30日完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被告工程款,但被告施工迟延,被告于2019年3月底不仅未施工交付验收工程,且于2019年4月彻底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一直妨碍原告另行组织施工。2019年10月,原告无奈起诉至华阴市人民法院,在申请先予执行期间,被告仍拒不腾退撤场,直至2020年4月10日经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原告才另行组织施工。由于原告向开发商(即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约定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开发商向购房业主约定交付期限为2019年12月15日,被告延期停工拒不撤场阻碍施工,导致开发商向72户业主交房时需陆续支付违约金。2021年9月,开发商要求原告承担其已经赔偿16户业主的延期交房违约金261926元。因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供证据: 1.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目的: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竣工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 2.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XXXX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目的:原、被告约定工期为255天,即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3月30日。 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自2019年4月停工并经多方协调仍拒不腾退撤场,妨碍原告施工,于2020年4月10日被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搬离后,原告才得以恢复生产,被告非法妨碍原告施工长达1年之久。 4.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通知》1份、《XXXX二期逾期交房违约金审核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目的:1.开发商逾期未能在2020年12月15日交房,按每日购房款向业主赔偿违约金;2.截止2022年4月18日,开发商向已经交房的51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904108元,尚有21户未接房;3.开发商要求原告承担因逾期竣工交付引发的赔偿业主违约金。 5.《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证明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剩余21户未支付的违约金仍有约30余万元(因业主接房给付违约金工作尚未结束)。 6.***泰(西安)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价评字[2022]60号《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证明目的:经评估机构评估,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0821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本院(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自2019年4月停工并经多方协调仍拒不腾退撤场,妨碍原告施工,于2020年4月10日被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搬离后,原告才得以恢复生产,被告非法妨碍原告施工长达1年之久,因原告提供以上证据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明确,故对原告以上主张事实予以认定。2.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通知》1份、《XXXX二期逾期交房违约金审核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主张因开发商逾期未能在2020年12月15日交房,截止2022年4月18日向51户已交房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904108元,尚有21户未接房,因该书证比较充分,且相互印证,故对原告该主张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1日,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发包方)、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将XXXX项目一期工程15#、17#楼、车库8-14轴东工程发包给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10月8日,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甲方)、***(乙方)签订《协议书》1份,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15#楼、17#楼;2、工程地点:华阴市XX路XX段;3、承包方式:劳务大包,甲方提供钢材、水泥、砂子、石子、商砼、砌块,其他所有辅材及周转材料由乙方承担;4、承包内容:按15#、17#楼设计的图纸以内的灰土以上所有土建工程(注:不包括外墙保温、防水、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基础开挖及回填土的机械,屋面发泡找坡不在乙方施工范围)。…“五、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1、本工程造价,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多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410元/㎡。…六、工程工期: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工期执行(有效工期255天,即2018年7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第一次付款:本工程按图纸施工至一层顶板砼浇筑完成后,甲方付款给乙方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第二次付款:乙方施工至三层顶板砼浇筑完成后,甲方付款给乙方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乙方施工至屋面砼浇筑完成后,甲方付款给乙方900000元(玖拾万元整)。第四次付款:乙方施工至主体完工并经多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给乙方600000元(陆拾万元整);剩余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额到%;…”。 上述合同签订后,***即组织人力、物力开始施工。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203760元。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3月4日,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多次出具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告,要求停工,故造成工程延期。此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华阴市信访局多次主持协调未果。***从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停工,且拒不腾退撤场,导致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9年10月30日,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依法确认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立即腾退撤离施工场地,停止妨碍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被告***赔偿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后当庭撤回该项请求)。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作出(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撤离位于华阴市东岳路XX号楼、XX号楼施工现场,并不得妨碍申请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对XX号楼、XX号楼的继续施工”。2020年4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与渭南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华阴市XXXX工地15号楼1楼1***户、东户、17号楼对***滞留在工地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并搬离。2020年5月14日,***领取了所登记的物品。2021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陕05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一、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腾退撤离施工场地,停止妨碍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已履行);三、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4095.83元…”。 由于开发商逾期未能在2020年12月15日向业主交房,须按每日购房款向业主赔偿违约金,截止2022年4月18日,开发商已经向51户已交房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904108元,尚有21户未接房。2021年9月,开发商要求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因逾期竣工交付引发的赔偿业主违约金。本案在审理期间,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对***妨碍其施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泰(西安)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中价评字[2022]60号《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结论: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评估价格为:贰拾肆万零捌佰贰拾壹元整(¥:240821元)。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诉称被告因延期和妨碍施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属实;2.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延误和妨碍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0821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当庭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由261926元变更为240821元,系对其部分民事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依法取得XXXX项目一期工程15#、17#楼、车库8-14轴东工程,但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劳务、其他所有辅材及周转材料等项目全部转包给自然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协议书》无效。被告***于2019年4月停工、拒不腾退工地并妨碍原告施工,使原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开发商交付工程,从而导致开发商不能按约定期限向业主交房,须按每日购房款向业主赔偿违约金,截止2022年4月18日,开发商向51户已交房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904108元,剩余21户业主违约金约3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应向开发商承担该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告***从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停工且拒不腾退撤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240821元,属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如数赔偿原告。综上,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延误和妨碍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08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因延误和妨碍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408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案件申请费182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20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民陪审员员长  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