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终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南城子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建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2元,减半收取15616元,由上诉人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