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南城子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建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阴市胜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通过华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上诉。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通知其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