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6民初18069号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0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艾德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环城路西站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力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艾德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70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0月22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合作,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力涡旋机国内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5台涡旋式空压机,合同总价为55000元,合同签订3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1年10月21日或下次重新购机前付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被告向原告预付了35000元,原告交付了5台空压设备给被告。此后双方再无合作,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却一直未将20000元尾款支付给原告。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货款,对账之后,被告多次承诺付款而始终不予兑现。原告又在2017年8月31日发送律师催款函给被告,被告签收后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至起诉之日仍未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即违约金的性质,虽然《购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必然会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有理,本院酌定违约金为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市艾德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徐州市艾德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