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2580号
申请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269号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844060000000188,担保金额为92053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26元,由申请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