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4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联邦大厦721-7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7年12月24日为4946.75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以30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234.54元。因债务人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委托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委托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319589.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47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泉州博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辣
执行员*伟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