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25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119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269号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268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25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7月10日,本院对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账号为19×××4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100053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当时该账户内存款为60732.11元)。现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封本案中查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封本案中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账号为19×××4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江健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