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2580号之一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119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269号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268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翔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以被告向原告支付7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1.06元,减半收取计1150.53元,财产保全费1020.26元,合共2170.79元,由原告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健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